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06年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就《草案》征求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女士在回答记者问题时谈到在法律上将坚持对广大劳动者保护的劳动标准,标准绝不会在法律层次上降低。
这部《草案》中明确涉及到
人力资源外包的条款共有五条,其中不难看到,五条条款有四条是关于劳动力派遣的立法,一条是关于外国企业/社团/组织在华代表机构雇佣中方员工的规定。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任何行业的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它可以催生一个新的行业和繁荣一个行业,同时也可以迅速灭掉一个行业。仔细研究草案相关条款,对今后准确把握行业整体发展趋势是非常有参考价值的。
《草案》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力派遣单位每派遣一员劳动者要在劳动部门指定帐户存入不少于5000元的备用金;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商分担,约定不明的,劳动过程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
我们先看一组2005年劳动力派遣行业服务收费的数据:50-300元/人?月的服务收费占据到行业的95%以上,300元以上/人?月的服务收费不足行业的5%,其中100元至150元之间的服务收费比例又占到行业的65%左右(数据来源于米思奇顾问机构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城市83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收费的调研)。假设劳动力派遣单位每派出一名员工平均每月可以收到150元的服务费,那么也就是说劳动力派遣单位要将这名劳动者外派33个月才能回收到为派遣这名劳动者存出去的5000元保证金;假设深圳一家注册50万元的劳动力派遣单位共有100名劳动力外派,那么就需要在政府指定帐户存入50万元资金,而每月可以为公司收入一万五千元,其中我们还没有减去劳动力派遣单位经营
成本一万元左右(人工约4000元,办公约1000元,房屋租赁约5000元),最后这家公司每月以50万元的资本换来5000元左右的赢利;如果再摊上外派劳动者出个什么工伤和意外,笔者可以肯定,只要是合法运做的公司一年计算下来只会赔钱,赢利的机率很小。
《草案》一旦通过,将对全国劳动力派遣行业会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不仅众多的中小型劳动力派遣服务机构数量会迅速减少,而且盛行使用劳动力派遣方式的加工
制造业(电子、
食品、印刷等)、交通运输业(火车和飞机乘务员)、餐饮
零售业(
连锁快餐服务员、超级百货收银员等)、市场
促销(
手机、电器、
房地产、快速消费品等)也因为服务费用少风险高而不受劳动力派遣机构喜欢从而被抛弃。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笔者认为,本条款将对绝大多数劳动力派遣接受单位是一个致命的打击,特别对因受单位人员编制限制而无法及时雇佣人员的国有大型单位电信通讯业(电信、移动等)、金融服务业(
银行、保险、证券等)、能源行业(
石化、电力等)影响巨大。这三个行业对派遣劳动力的使用往往不是一年,而是在经常性的岗位上长期需要,并且以上三个行业在目前劳动力派遣市场占据着半壁江山。所以一旦《草案》本条款通过,并得到严格执行的话,势必对中国刚刚兴荣起来的劳动力派遣行业有着伤筋动骨的打击,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摧毁性的,顺便给这些国有巨头人事制度改革带来新的难题。
《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惩罚措施。
《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外国企业/社团/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可以参照本法雇佣中方雇员,并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自从198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后,外国企业/社团/组织在华代表机构都必须通过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中方工作人员聘用手续,这条政策一直延续了20多年,并造就了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三大巨头北京外企、上海外服、中智公司。外事人事服务在行业一直被认为是最后的一块“肥肉”,每个大中城市一般只有一家有政府......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