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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益与见义勇为是冲突的吗?

2007-2-5 来源:《中外管理》 作者:晓 庄

   当员工因为尽公民之责,而耽误工作甚至损害了企业当前利益时,企业是该奖励?还是惩罚?抑或保持沉默……



在一个春寒料峭的日子,大连万达集团南昌公司副总经理李建民,在与客户谈判的路上,于赣江边看到有众多市民簇拥围观——原来是一辆微型面包车掉入了江中。见情势危急,李建民与司机不假思索迅速跳入江中营救落水者。在江中,李建民把微型面包车的窗户砸破,才把人从车里拉出来。由于当时正下着雨,江边非常湿滑,他们甚至是爬着把落水者托上岸。整个营救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随后,李建民面对赶来的电视台记者拒绝透露身份,匆匆赶往商务会谈地点。但因为救人耽误了时间,并且也没有给客户打一个电话,结果客户早已扬长而去……直到万达员工从电视新闻中认出了李建民,才使得此事原委大白天下。



事后,人们才知道这位救人英雄李建民在加入万达前,就曾经组织民间反扒队,前后累计抓获扒手七八百人次。同时,还带头捐助了许多失学儿童。但李建民却对此一贯低调,不愿多谈。



然而,这次救人事件在获得社会赞誉的同时,毕竟使得一次重要商务谈判流产,由此引发了企业界对员工见义勇为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的争议。那么,当员工见义勇为耽误了工作以后,企业到底应该怎样对待?



精神财富是最大的价值



见义勇为虽然说是一个个人的社会责任感体现,但是企业对员工这种个人行为的态度,却直接反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核心价值观,进而影响企业对外的形象,与对内的凝聚力。



我们不妨自问一下:你更愿意和怎样的客户打交道?是愿意与急功近利、见利忘义的人打交道,还是希望与一个有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的企业合作?相信多数人会认同:长远利益高于短期利益。这种行为可能暂时给企业带来一些损失,但从长久来看,这种行为和精神的凝聚力将形成更大的生产力,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作为营利性组织的企业,即使在平日里没有义务去宣扬见义勇为,但当企业内部有这样的义举时,也应该给予当事人肯定和奖励。既然很多企业都把自己的最高使命定义为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当你的员工去承担这份责任时,其实也是为企业承担起了这份责任。



《大学》里有一句话说:“是故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德者本也,财者末也。”这个“德”实际上就是我们讲的“义”。如果在义字后面加一个字,变成“义务”,那么可能就更容易理解了。“义务”就是责任,如果在我们有能力并且有机会去尽义务时,理应当仁不让。



将企业损失降到最小



当然,企业的天职不是做道德楷模,而是获取利润。因此,企业在文化与制度建设时,除了考虑如何尽到社会责任,同时也要很现实地考虑在鼓励员工见义勇为时如何最大限度减少或补救它带给企业的直接损失。



尤其是在对于见义勇为的补偿机制和法律体系还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还是需要由个人和企业来承担,这会使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会感慨:大企业有足够的“实力”去消化这种成本,甚至还能从中获得好处,而我们经不起啊……



怎么办?鼓励善举,注定只是大企业才能“承担”的吗?



其中一个很现实的思路是:更深刻地理解并定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事实上,企业及其员工履行自己社会责任,绝不应局限在“见义勇为”这种极端并且非常态、风险高的行为上。见义勇为,虽然适合作为“典型”,但进行广泛推广不仅不现实,甚至不必要。其实更广泛的社会责任,往往蕴含在我们日常生活的“举手之劳”里。企业如果在文化与制度层面上着力于如何将“举手之劳”做好,不仅适合于各种类型的企业,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物质损失,甚至还能节省成本,推广的现实意义也更大,更“真实”。



而且,关于企业损失的计算,我们可以借用张瑞敏的一个命题:“大家都问国际化的风险有多大,其实大家更应该问不走国际化的风险有多大”,任何企业也应该问:当你对大公无私的见义勇为因为造成了损失而给予冷遇乃至处罚时,对......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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