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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保费征缴规定出台

2003-8-17 

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昨天透露了新制定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根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纳单位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拒绝审核单位将受到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将于10月1日实施。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北京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内容制定了此项规定。规定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核。缴费单位不得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并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缴费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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