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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提醒:“十一”如加班 别忘要“三薪”

2004-9-29 

于小姐是国内某知名企业沈阳分公司的一名员工,今年的“五一”长假期间,她一直坚守工作岗位,但却未能获得“三薪”。尽管事后在新闻媒体上看到拿不到“三薪”可到劳动部门举报的报道,她却很无奈地选择了沉默。因为老板早就说了,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人,找工作的人在外面排着长队呢。在“饭碗”和“三薪”之间,于小姐只能选择沉默。

  今年的国庆长假即将来临,放假期间的加班工资又成了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那么,究竟有多少人愿意坚守岗位?有多少人选择补休而不要加班费?又有多少人能够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采访。

  长假加班工资翻番

  虽然我们把10月1日至7日的假期通称为“黄金周”,但这7天却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10月1-3日是法定休假日,4-7日是休息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法定休假日里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里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所以,“黄金周”前3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4天可以“补休”。

  值得一提的是,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职工一样,享受节假日的加薪待遇。但家政服务和保姆并不在此列。因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他们还不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所以还不能享有节假日加班加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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