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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合法辞职权不容侵害

2005-7-5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网

  去年7月,大学生小李毕业后进入上海某软件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前不久,小李出于个人发展的考虑,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公司提出,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小李在接受公司出资培训后,应当为公司工作3年,否则应当支付违约金3万元。小李请求公司先解除劳动关系,自己每月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但公司坚持,小李如不清偿完毕,就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更不会为小李办理人事档案移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退工手续。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小李要想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除非小李的劳动合同中有脱密期的约定)。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会以员工在离职时不交培训费、违约金为由扣押其人事档案、拒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手册》等。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规定,退工应“合法及时,手续完备”。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不能因为员工没有赔偿培训费、违约金等有关费用而拒绝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如果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另行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以此为由侵害员工的辞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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