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的调查显示,我省工伤者中近八成是机器伤害,工作一年左右的工人占发生工伤者的75.1%.而且其中约有四成是没有工伤保险的。一般而言,许多工伤事故发生后,
老板和工伤者往往以私了解决。这对受害劳动者来说,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利于治疗和康复。
但私了也存在这样的可能: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赔付责任,利用员工不懂法规或急于得到医疗费的心情,而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赔偿协议,而且工伤者在获赔后可能伤情病情加重,单位往往不再承担责任。
有这样一个
案例:一私营饭店的职工郑某在搬运液化气罐时不慎被砸伤膝关节,事后饭店老板与郑某达成一次性处理协议,付给他3000元并解除其劳动关系。但郑某回家后不到一个月发现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进医院治疗费用共计15000余元。郑某找到原老板要求报销治疗费用被拒绝。郑某不服,就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立案调查,认定饭店老板与郑某的私了协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责令饭店继续承担郑某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
昨天,与会代表都指出,“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无效要视实际情况来定。
如果当工人提出争议仲裁或上诉时,有关管理部门发现原来的私了协议不合法规,明显侵犯了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就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重新处理。
他们提醒劳动者遭遇工伤,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否则申请仲裁或上诉会很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