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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注定领不到加班费?

2006-1-17 来源:Cheers杂志 作者:刘凤珍

  责任制,註定领不到加班费

  曾美莉刚到一家公司上班,报到时人资主管告诉她:「公司採责任制,超时工作没有加班费.」

  曾美莉心想:「责任制?很多公司都採用啊!」工作不久后,曾美莉加班的频率越来越高,现在几乎每天都要接近10点才有可能离开公司。长期下来,曾美莉觉得体力越来越难负荷,主管也似乎没有弹性调配她工作时间或休假的迹象,让她内心的压力越来越难平衡。

  曾美莉懊恼地心想:「难道责任制没有一个合理的范围吗?」

  责任制就是「无限」责任制」的玩笑话,大概不少上班族都拿来自嘲过.

  从管理的角度而言,不少公司取消打卡制、改採责任制,无非是希望从尊重的角度来管理员工。在这样的基础下,更有不少公司已经创新地实施「在家上班」的弹性工作制度。

  但实务上,责任制随着不同公司的运作方式差异,也衍生出许多困扰,尤其让不少企业与员工都拿捏不清界线,在认知上不断产生争议.

  企业人资主管与上班族可从下列几点釐清判断。

  责任制不违法,但有行业别与职务别限制对於责任制人员的适用规范,劳基法84条之1订有适用行业与职务别限制。亦即必须是劳委会公告适用之工作者,而且属下列3种职务内容者,才可以排除工作时间、加班、休假等限制。

  1.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2.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3.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在此原则下,到底哪些工作内容适用责任制?

  从86年开始,劳委会陆续公告适用劳基法84条之1的工作者(见表),例如,资讯服务业的系统研发或维护工程师、金融业的证券业务员与保险业务员、广告业的创意或企划人员、或是在医院工作的医事检验员等等。

  换言之,企业实施责任制有法源依据,但有上述职务别限制(职务定义见註)。如果工作内容不符合,企业便不能对员工实施责任制。

  责任制的工作条件劳基法对於员工的工作时间、加班、休假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当企业和员工约定以责任制考核绩效时,根据劳基法84条之1的规定,有关加班费或休假等劳动条件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契约.

  因为企业实施责任制时,除必须向当地劳工主管机关核备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契约,还必须在契约内容中约定每月最高工时(会因为行业别而会有差异)、延长工时给付标准、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间工作等劳动条件等等,才可以正式实施。

  所以当公司告知工作模式属於责任制时,上班族也不妨主动询问一下与个人权益有关的契约内容。

  如果公司与员工约定採取责任制,但职务内容不符,或一旦加班超过前述最高工时,且没有在休假或薪资给付上配合调整,上班族仍有机会向公司商议争取加班费.不过,不适用劳基法之行业则不受劳基法84条之1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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