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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加班应开3倍日工资

2006-1-4 来源:沈阳晚报

1月1日加班应开3倍日工资
  记者从劳动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6年元旦放假调休的具体安排”的通知,2006年1月1日、2日、3日放假休息,共三天。其中1日为法定假日,将12月31日(星期六)、1月1日(星期日)的两个公休日调至2006年1月2日(星期一)、3日(星期二)休息。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在1月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劳动者,应得到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1月2日和3日属于休息日,在不能安排补休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按照这个标准折算,如果某职工月工资为1000元,日工资约为47.8元,小时工资约为6元。那么,在1月1日加班(8小时),加班费应为:6×8×300%%=144元。在1月2日和3日,每天的加班(8小时)工资则为:6×8×200%%=96元。
  加班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根据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目前,沈阳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450元;沈河、和平、皇姑、铁西、大东、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九区400元;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四县(市)350元。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四县(市)按3.3元执行;其他地区按4元执行。
  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费各有说法
  与上面提到的全日制劳动者相比,实行计件工资和小时工资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加班费的算法则不尽相同。计件工资劳动者如果计件定额已经完成,在元旦期间加班,在1月1日按照计件单价的300%%计算加班费;1月2日、3日,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小时工在周六、周日提供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因此在1月2日、3日没有加班费。但在1月1日,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假日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应在60天内索要
  假期加了班,单位“装傻”或者拒不给付,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者还需留意劳动争议有效日期。根据规定,工资争议的有效时间是60天,即从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的当日起60天内申请有效,过期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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