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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权益岂可随意侵犯

2006-1-18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袁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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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安阳钢铁集团洛阳安龙钢铁有限公司罢免工会主席冯献周一案作出裁决,恢复冯献周工会主席待遇,按工会主席标准恢复其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
 2003年企业改制期间,原洛阳钢厂1037名有十几年工龄的职工要求与新企业安龙公司签订长期合同,遭到拒绝,作为工会主席的冯献周支持这些职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2004年8月,安钢集团公司党委以集团公司干部末位淘汰的相关规定罢免了冯献周的工会主席职务,将其安排到安龙公司生产技术部工作,工资执行中层正科级一年。事情发生后,市总工会对安钢集团公司的做法提出了异议和批评,要求企业按照《工会法》的有关条款恢复冯献周的工会主席职务及待遇。虽经多方奔波,但安钢集团公司拒不采纳。市总工会支持冯献周依靠法律武器打赢这场官司。
 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南省工会条例》有关条款,前不久已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决,维护了工会干部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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