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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宪章:力荐商业保险介入社保

2006-3-10 来源:国际金融报


  王宪章在今年的提案中出新的地方是,多次谈到了发展责任险的问题,特别是强调了在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中,要扭转当前事故多发势头,除了依靠行政手段,还应该考虑使用经济手段,引入保险机制,利用商业保险保障生产安全。

  他称,在我国煤矿企业实行雇主责任险,应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职能,大力推动保险在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不同煤矿企业的风险状况、安全生产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利用费率杠杆,激励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重视安全管理、事故率下降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费率,反之则提高费率。合理设计保单条款,避免道德风险。引进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服务等。

  在其它的责任险方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已经成为强制保险,同时,这些险种也是目前责任险重要的险种。

  王宪章认为,一些高风险、高损失行业责任险的发展,亟待加强政策和法律支持。对于目前发展受法律制约较为严重的煤矿雇主责任保险、建筑业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应制定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强制性推广这些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广泛的社会性和制度本身的公益性要求国家应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在责任险立法上,他建议进一步细化《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责任保险的条款,完善民事损害赔偿机制,积极探索和实践严格责任的法律适用范围,对于责任保险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效地保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王宪章对于社保问题也一直给予关注。在今年的提案中就表示,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现实,寻求为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稳定社会保险账户。

  考虑到近期建立全国性社保统筹系统可行性不大,而传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往直接面对的是各个企业,并非参保职工本人,不适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应该考虑让商业性机构介入社保领域。

  同去年相比,今年,王宪章仍在提案中提到了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关于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是否享受税惠,以及对居民在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应该如何征税的问题尚缺少明确的规定。去年,在该问题的提案中,他建议,国家税务部门需要明确三个阶段的税收政策:一是交费阶段的税收;二是基金累积阶段的税收;三是基金给付和中途返还阶段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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