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在一家公司企划部工作,她埋怨,最近因策划一项活动,公司要求每天加班到晚上8点才走,“却从不提加班费”。她咨询,有没有说法?
省劳动保障厅工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这要看刘小姐从事何种岗位。根据有关劳动法规,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所以,如果刘小姐在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则属不定时工作制,因这类岗位有特殊性,其绩效不能完全按计时工资方式计算,企业平时决定其加班时,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是普通文员,一般应实行固定时间工作制,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