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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雇员15.5万“封口费”

2006-8-16 来源:南京晨报

  一名掌握商业秘密的雇员离职,公司为了避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昨天在法院与该职员达成协议,公司付给职员竞业限制补偿金15.5万元;被“封口”的职员则在今、明、后3年不得自己或为他人从事相关业务,否则,该职员将进行“反赔偿”。 

  机要职员突然离职

  据了解,1997年2月,当年21岁的顾先生与通州某做外贸的印染公司签订了录用协议,工作年限为8年。2003年1月1日,该公司的母公司又与顾先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母公司聘用顾先生从当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共8年;协议还约定,顾先生在合同期内及离开公司三年内必须保守商业秘密和履行竞业限制,公司分月、年发给顾先生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贴金,如顾先生违约提前离开公司,则要给付工资总额的一半作为违约金。该合同签订后,顾先生根据母公司的安排,曾到巴拿马、越南等国家工作,掌握了母公司不少的商业秘密和客户。2005年7月11日,顾先生与该印染公司签订“职工退工通知单”,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状告职员违约

  该母公司认为“职工退工通知单”是顾先生自己盖的公章,上面无用人单位任何人的签字。公司发现,顾先生于今年1月12日代表另一家纺织品公司与自己以前的客户公司签订了3份合同,造成己方损失600余万元,故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顾先生承担违约金80万元及其他费用。

  顾先生认为自己与公司方面已于2005年7月10日终止了劳动合同,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述3份合同上的签名不是他签的,即使是其所签,也没有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因为自己没有得到过竞业限制补偿金。

  公司给职员封口费

  法院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并没有实际给予顾先生经济补偿,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顾先生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对该母公司要求顾先生履行三年竞业限制义务及支付违约金8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南通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该公司与顾先生达成协议,公司给付顾先生竞业限制补偿金15.5万元;顾先生在2009年元旦前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的工作或就职于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并不能自己或代表其他企业与该公司以前在巴拿马的客户进行贸易往来;如顾先生违反上述规定,则反赔偿公司28万元及超出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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