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女士问:我2004年7月开始在一所大学当老师,但是单位始终没有和我们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我考取了研究生,需要办理离职手续,可是单位却跟我要10000元违约金,他们的理由是当初的就业协议约定了5年工作期(但当初的就业协议没有约定违约金事宜),而且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已经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属于国家正式编制,我离开单位必须要交纳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
基于以上情况,我想向专家咨询,我的情况是否属于违约?单位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索要违约金是否合理?我是否能够不交纳违约金而要求学校正常办理离职手续?
专家解答(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专家杨志刚):首先,齐女士就业于事业单位,属于国家正式编制,享受公务员待遇,所以齐女士和单位之间不存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和单位之间的争议也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我国劳动法调整以下两种劳动关系: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所谓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而形成的关系,包括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和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两种;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一般来讲,劳动者必须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之间订有劳动合同,相互间建立起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才受劳动法调整。这些劳动者一般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如清洁工、打字员、司机及其他后勤人员等。
其次,齐女士在到单位就业时签订了就业协议,承诺了5年就业期,该协议对齐女士有约束力,一般应当遵守。所以齐女士在就业期限内能否离开单位读研,关键取决于单位的态度,在这方面单位有主动权,单位可以同意或者拒绝齐女士读研的要求。但是单位不能在没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齐女士支付违约金为前提同意齐女士读研,如果齐女士对单位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事管理部门的人事仲裁机构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