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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五大类劳动争议案件

2006-8-25 来源:扬州日报

  来自扬州市劳动部门的信息显示,随着扬州市劳动用工市场的活跃,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且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也发生了变化,多为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争议等方面的纠纷。本文收集了五大类劳动争议案件,在评点思考中,希望对劳动合同的双方能起到一些警示作用。

  关键词:

  事实劳动关系与经济补偿

  案例 西湖镇的王师傅在一家钢窗厂工作5年,厂里按月发放其工资和补助。都是熟人熟事的,王师傅一直没向老板提起签订劳动合同。今年“五一”节过后,老板以企业效益不好为由要裁员,于是把王师傅辞退了。此时王师傅想讨个说法,老板说当初没签合同,找到哪都没用。王师傅感到无法维权,急得直骂自己糊涂。

  说法 王师傅和该企业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仅仅欠缺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按照规定,王师傅可以向该企业要求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前12月的平均工资算)。如果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也要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作为求职期间生活费用。

  关键词:竞业限制

  案例 曹某是扬州某光电企业的技术科副科长,工作两年后,于今年2月份不辞而别,该光电企业调查发现,曹某被外地一同类产品企业高薪聘用,由于事先与曹某合同中约定跳槽后不能带走商业秘密,该光电企业把曹某和曹某现供职的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追回经济赔偿金3.5万元。

  说法 该企业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与曹某签订的是含有“竞业限制”的条款。“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中掌握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的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期限最高为三年,由企业和员工自行商定。该企业通过“竞业限制”条款以及有关《合同法》、《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该技术人员责任并且追究外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

  关键词:“生死合同”

  案例 市区某机械加工企业合同工人小王,在该企业工作一年多时间。今年3月在施工现场被倒下的钢梁砸中脚踝,企业为其支付近两万元的医疗费用,小王想讨要误工费,但遭到拒绝。老板说,企业与职工有约定,工伤保险以每月50元直接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出现事故责任由工人自己承担。小王后悔不该贪小便宜,原以为自己小心一点每月就能多赚上50元,他后悔签订了这份“生死合同”。

  说法 这份“生死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属于非法合同,没有法律效应。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的养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首先企业在用工时必须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一般是先签订合同,并替工人向指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而不是把现金支付给个人。小王应把工伤补助退还企业,企业依法再为小王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

  关键词:

  合同期和试用期

  案例 扬州某高校计算机专业的小耿,好不容易在一个网络公司找到一个网页设计的工作,他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试用期3个月,可刚干了两个多月,公司领导就以小耿工作不认真、所制作网页达不到要求为借口,炒了小耿鱿鱼。这是小耿毕业后的一年来第三次在试用期内被炒鱿鱼,连吃饭都感到困难的他一直在努力工作,被老板炒使他感到很冤枉。

  说法 试用期长短是受合同期长短制约的,一般合同期在半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合同期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期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大于3年的试用期不得大于半年。

  小耿与网络公司签订一年合同而试用期就长达3个月,这显然是违规的。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求职难,在合同中任意延长试用期,然后又在合同期内将其解雇,如此反复招人与解雇,以减少工资支出来追求......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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