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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状告辞职员工“跳槽”案为何败诉?

2006-11-14 

  对簿公堂

“连经济补偿金都没给,又凭什么要我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1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因“跳槽”成为竞争对手的泄密案中,被告“理直气壮”对原单位索赔“竞业限制”违约金予以了反驳。

 而该法院在一审中也如此依法认定,由于原单位没支付被告的经济赔偿金,因此,在此之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 提出这起诉讼的是四川某旅游公司。据原告诉称,2002年7月10日,该公司与谢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聘谢为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将散客组团赴西藏旅游。当时,合同约定除非因为公司原因,谢先生辞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旅游及相关行业,否则就要向公司缴纳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5万元违约金。

 “祸”起辞职

 今年2月13日,公司发现谢先生在留下一张日期为2月6日的辞职书后不辞而别。同时,公司还发现,谢先生带走了大量公司客户资料,并删除了公司办公电脑中的客户数据。之后,谢先生进入另一家旅行社和公司开展竞争性业务。

 3月初,公司还发现谢先生利用公司客户资源,向公司上家打电话承接了一个西藏游旅行团。幸亏上家及时发现谢先生跳槽,才取消了合同,将业务转给他们公司。

 经过劳动仲裁后,5月9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谢先生赔偿违约金5万元并交回公司客户资料。但被告谢先生在答辩中反驳道:其实“公司早就知道他辞职一事”,并对他的去向也一直很清楚,并非所谓的“不辞而别”。另外,他辞职完全是因为公司的原因,所以,并没违约。而公司也从没有向他支付过经济补偿金,此次单方面要求他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是不公平的。

 判决依据

 尽管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通过笔迹鉴定认定谢确实在辞职后在其它旅行社从事相同业务,但法庭当日做出的判决却让在场听众“大吃一惊”:法庭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防止员工跳槽给单位带来损失。但竞业限制条款因为缩小了员工的就业选择权,所以单位必须给员工发放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竞业限制条款只有在发放了经济补偿金后才生效。

 本案中,公司从没给谢先生发放经济补偿金,虽然谢先生跳槽违反了当初劳动合同中的书面约定,但并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驳回了四川某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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