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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争议列入立案范围

2006-11-21 

  据江西省人事厅对外公开披露的数据,我省自2004年10月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以来共接待来人来访800多人次,涉及人事争议案件500多件。已接受来访的争议案件中,有两成多是因自动离职处理引发的人事争议。

  自动离职争议成法律“盲区”

  15日,在省直单位从事人事工作的李先生告诉记者,单位对擅自离岗出走、请假逾期不归的工作人员,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其做法无可非议。但由于自动离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未纳入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立案范围,实际上形成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盲区”,对用人单位无法进行有效监管。一些用人单位处理此类问题时,钻法律没有监管“自动离职”争议的空子,滥用自动离职这一处理手段,同时还带有十分苛刻的处罚条件,如扣压个人的人事档案、房产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名目繁多。当事人为了讨一个公道的说法,要求人事争议仲裁,由于不属立案范围,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爱莫能助,而基层法院也由于此类人事争议未经人事仲裁或已裁决为“不属立案范围”,也不予立案受理。

  自动离职应列入立案范围

  李先生告诉记者,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的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有三种: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辞职、辞退”是专门针对事业单位“老人”而规定的,“履行聘用合同”是专门针对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而规定的。但现实中,许多事业单位中的“老人”,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大潮中,先吃了“螃蟹”,走上了市场;有的是办了辞职或辞退手续,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也不乏其人。

  “从有利于人才流动的角度来看,不能一棍子打死。”李先生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将“自动离职”列入人事争议仲裁立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立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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