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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违约跳槽企业索赔30万元

2006-12-8 来源:石狮日报

  对样工突然离职

  宗某是重庆市丰都县人,2005年1月15日,宗某与石狮鸿山一漂染企业签订《技术人员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宗某到该漂染企业从事对样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05年2月17日至2007年2月17日。随后,宗某即到该企业上班,从事色布对样工作。

  2006年6月20日,宗某以家中有急事为由,向企业提出要请假五天,即从当月21日请假到25日。然而,当月26日,该企业有关人员通知宗某要上班时,宗某却说“不干了”。

  宗某的突然离职让该漂染企业正常生产受到影响。因为对样工作技术性较高,企业要在短时间内找人来接替其工作并不容易。

  企业索赔30万元

  一气之下,该漂染企业决定向宗某索赔。

  2006年8月7日,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漂染企业与宗某的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于9月7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但开庭时,宗某没有到庭,也没有派人参加仲裁活动。

  在审理中,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宗某与该漂染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而宗某为了达到单方解除合同关系的目的,编造理由骗取企业准予其请假回家。请假期满后,却拒不回企业工作。而此前,宗某也没有按照《劳动法》中规定:辞职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宗某的违约离职,该漂染企业一时难以招收到合适的人来顶替其岗位,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此,宗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定宗某应赔偿该漂染企业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辞职应事先提出

  由于宗某一直没有履行赔偿责任,12月6日,该漂染企业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昨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针对此案,市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提醒务工者:辞职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否则将被视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法官表示:“除了当面递交辞职报告外,也可以考虑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出辞职报告,但不管采用什么形式,都应尽可能地保留相关材料,以证明曾提前30天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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