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暂扣员工毕业证书的现象不在少数,但这一做法也带来较大风险:成都一家公司因收取员工毕业证后不慎弄丢,被双流县法院判令赔偿员工4000元损失费。法学专家指出,单位暂扣员工毕业证的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
2002年4月,自四川某学院大学毕业的李先生来到位于双流境内的某工业股份公司上班,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取了他的专科毕业证书,并出具了一张收条。去年下半年,李准备开该公司,不料在向公司索取毕业证书时,公司却答复称证书一时无法找到。今年6月,公司明确答复毕业证书已遗失。为此,李将公司告到双流县法院,索赔各项损失费共5万元。
公司方承认弄丢了李的毕业证,但表示大学生毕业证丢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学校申请补办证明,效力和毕业证书一样,因此认为并没给李造成损失。
“公司遗失员工毕业证书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双流县法院作出认定,毕业证的遗失会给李在找工作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和麻烦,从而带来一定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一审判被告公司赔偿李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