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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退工单写成是“旷工“ 侵犯名誉权

2007-1-22 来源:新华网

  徐先生4年前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单位副经理签字表示同意。但此后徐先生发现他的辞职行为竟被原单位认为是持续旷工,原单位还以此对他作出“因违纪解雇”,这造成徐先生寻找新工作困难重重。日前,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为徐先生讨回了公道。

  徐先生1983年8月进入上海某冶金建设公司下属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工作。1996年年底,徐与冶金建设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1年年初,他书面辞职。4天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的一位副经理签字同意了徐先生的辞职申请,徐于当日将工作移交给冶金建设公司,此后就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同年5月底,冶金建设公司以徐先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持续旷工为由,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关系,于当日开出退工通知书,并写明解雇原因:违纪。公司将通知书的其中一联给了当地镇劳动服务所,但没有给徐先生。

  去年年初,徐先生去另一家公司应聘,顺利通过了初试,但此后徐先生被该公司告知“你在原单位违纪被解聘,因此本公司不予录用”。徐先生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法院判令冶金公司将退工单上的退工原因予以更正,并向徐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赔偿相关经济损失5520元。

  市二中院承办此案的孙斌法官说:徐先生提交辞职报告并移交了工作,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的副经理同意了他的辞职要求,该副经理的行为应视为冶金建设公司的行为,据此认定徐先生与冶金建设公司于2001年年初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冶金建设公司在与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他旷工违纪为由,再次单方面解除与徐先生间的劳动合同,并在退工单上写明是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同时,因公司将其中一联退工单给了当地镇劳动服务所,使得包括徐先生新的应聘单位在内的不特定的对象误认为徐先生是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徐先生的名誉,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同时,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徐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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