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劳动法案

春节临近加班如何补偿不得随意

2007-1-2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春节临近,为了赶生产订单或缓解因外地员工提早回家造成的人手紧张局面,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加班之后的补偿方式有“补休”和“补钱”两种。什么情况下“补休”、什么情况下“补钱”呢?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吗?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加班必须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劳动者加班后是否能自主选择“补钱”还是“补休”,《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安排。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春节等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的,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以春节长假为例,农历年初一、年初二、年初三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有的单位春节放7天假,即从年初一到年初七,其中的后4天,如果刚好碰上双休日且不安排补休的,那么按规定,单位对在双休日加班的员工,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两倍支付加班工资。平常日子的加班,则按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倍支付工资。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如双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补休”或者“补钱”;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也不存在“补休”的说法,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文章:
- 加班应留证据 仲裁注意时效  2007-01-19
- 总裁司机8小时外“随叫随到”算加班  2007-01-16
- 加班可不要白做贡献  2007-01-11
- 经常加班待遇差 家乐福收银员集体辞职  2007-01-11
- 双休日出差有加班费吗?  2007-01-09
- 被辞退才要加班费时效已过  2006-12-29
- 两公式帮你算元旦加班费  2006-12-28
- 华为加大对加班加点的约束 加班必须得到批准  2006-12-28
- 73%的人根本得不到加班费  2006-12-27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