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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试用期“零业绩“ 如何发工资?

2007-3-13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萧萧

  员工一个多月未卖一桶油 公司依协议拒付工资 法院认定协议违法———

  张某与某设备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张某任公司润滑油销售代表,试用期3个月,基本工资每月1000元,若张某没有完成销售任务,公司有权不发试用期工资。

  因张某在此后的一个多月内未能推销出一桶润滑油,公司拒绝向其支付工资。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其请求。设备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宣武法院。

  最终,宣武法院判决设备公司支付张某工资。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可见,张某虽与设备公司以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协议,但该协议中关于劳动者未完成销售任务,用人单位不支付报酬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应属无效,设备公司应按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张某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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