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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参加同事葬礼被辞退状告原单位

2007-3-29 来源:安徽市场报 作者:正亮

  城某研究院的两名员工因故未参加单位同事的一场葬礼,第二天竟遭到单位的口头辞退并拒绝支付补偿金。无奈之下,两员工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汪某、盛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设计研究院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去年4月,研究院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一位老同志的葬礼,两人因故未参加。当日下午所在部门的领导即口头辞退了汪某、盛某两人。后两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研究院向两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给付赔偿金,研究院不服提出诉讼。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汪某、盛某因未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研究院称部门负责人仅是口头警告后,两人擅自离职,未能举证证明,而汪某、盛某则有出庭证人证明两人已被辞退。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研究院并未举证证明两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即予以辞退,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加付未提前30日通知赔偿金。遂作出如上判决,研究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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