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8 月28 日 ,中国企业年金第一单在辽宁沈阳签订。
像第一份股票一样,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创新又在这里启航。
2005 年 9 月,辽宁省副省长鲁昕在“中国养老保险发展国际研讨会暨第二届企业年金与保险发展论坛”演讲中说过这样一段话:“从国际经验来看,解决老年人生活问题的制度安排已经走过了单一层次的时代,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已成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欧美等国家建立健全保障体系过程中,普遍把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第一支柱"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第二支柱"的覆盖率分别为:丹麦、荷兰为 85% ,英国、美国为 50% ,爱尔兰为 40% 。我们国家虽然已经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的多层次体系,但由于政策制度规范、税收优惠制度及认识层面偏差等问题的存在与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现时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主要依靠基本养老保险金,致使待遇水平偏低,生活质量不高,政府压力较大。”
从鲁昕副省长的演讲中不难体会出这样的信息架构,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尽管于现实的发展中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勿庸置疑的是,它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有着必须发展的内在动因,有着一定要发展的客观需求。正是秉承着这样的宗旨,辽宁在全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最先承接了包括企业年金在内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任务,最先探索实行了企业年金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模式,诞生了全国首笔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签署的标准企业年金业务。在不断探索实践的几年里,辽宁的企业年金走出了一条由最初的试点起步、步履彷徨,到规范促进、市场化运作,再到正常发展、初见成效的发展之路。到 2005 年底,全省已建立企业年金(含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保企业达 1500 户,参保人员 30 万人,积累资金 20 亿元。
缺少运作规则让“试点”留下遗憾
企业年金的最初提法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始见于 1991 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000 年,中央政府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进程,决定从 2001 年 7 月 1 日 起,在辽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和建立企业年金三项试点。
三年试点顺利走过,做实个人账户以及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收到预期目的,取得积极成果。做实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金“现收现付”向“统帐结合”、“部分积累”养老金制度模式的根本转变;计发办法改革则促进了养老金结构水平的合理调整和替代水平的逐步降低。到 2005 年,全省已累计做实个人账户基金 201 亿元,其运营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实现了国务院确定的目标。有 84. 6 万名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新办法计发了养老金,养老金替代率从试点后的 2001 年开始,平均每年按 1.9 个百分点递减,替代水平正逐步接近 60% 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目标。
这是两项让人颇感自豪与欣慰的改革成果。但试点中也有些许遗憾让人不能释怀。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蒋斌认为,“试点”留下的遗憾之处是企业年金的改革发展滞后,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当时关于企业年金的若干规定中缺乏市场化运作规则。
蒋厅长说,早在 2002 年 9 月“试点”期间,辽宁省即根据“试点”要求及时出台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办法》中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在依法完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中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管理,单位、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协商确定;为鼓励企业实行年金制度,规定企业缴纳年金费用在工资总额 4% 以内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与运营等。
应该说,这个《办法》对企业年金的制度建立、覆盖对象、基金筹集、缴费额度、税收优惠、支付方式等都有了明确规定,却唯独没有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行事规则。直到 2004 年,国家劳动保障部部长郑斯林签署颁发了国家劳动保障部 20 号令和紧随其后的 2......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