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便与全球500强公司签约,说好今年7月1日上班,这两天,当35名全国优秀大学毕业生从各地赶往这家大型跨国公司“伟创力”下属子公司伟创力研发(深圳)有限公司报到时,得到的竟是一张“解约通知书”。
作为全球500强公司,“伟创力”在世界各地的经营活动,相信都会在当地的法律框架内运作。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种视合同为儿戏,“单方撕毁且没有任何征兆”的行为,竟然肆无忌惮地发生在特区深圳。在他们轻松地挑衅我国法律的同时,撕毁的是35位优秀学子人生梦幻、美好前程和未来希望,以及颠覆了学子们对这个世界的推崇和信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企业以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伟创力”公司经过笔试、面试等层层选拔,最终和35位优秀学子签订了用人合同。这合同,不是一张废纸,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本。
奇怪的是,信守和约的大学生,却遭遇了未就业先解约的残酷命运。身为世界500强公司,没想到干出了如此背信弃义之事。公司方面的解释是:“近期因战略性业务调整,原有的部分储备职位现已不复存在,导致我们无法履行在录用协议中所提及的岗位培训、职位匹配等重要项目。”说得多么轻巧,只从自己的角度和利益出发,完全忽视了对方35位学子作为人的存在价值。即使从最基本的人性本能考虑,也应该履行事先告知程序,让他们重新选择就业的机会。
当然,对于“伟创力”的单方违约,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并且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损失既包括实际发生的既得利益损失,也包括尚未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信赖利益的损失等。也就是说,这些学子因和“伟创力”签约而放弃了其他就业机会,在他们再次找到工作之前,其相当于在这里工作的比照收益,都要由违约方承担。这也是违约方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需要追问的是,包括“伟创力”在内的一些跨国公司,何以屡屡触犯道德底线,肆意挑衅我国法律?设立“血汗工厂”违背《劳动法》有之,偷税漏税转移资金违背《税收法》有之,性别歧视不公正对待女工违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有之,等等,不一而足。其根本原因,除了其店大欺人的本性之外,就是地方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患上了“资本崇拜症”,俯首甘为“大公司”的买办。在“大公司”的利益面前,法律法规可以通融权变,规章制度可以灵活掌握,民生诉求可以轻描淡写,员工福祉可以忽略不计。说到底,还是和官员的政绩冲动、经济至上紧密维系在一起的。
如果说跨国公司胆敢挑衅法律的话,其底气来自于地方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的袒护和溺爱。这种袒护和溺爱不除,诸如此类肆意挑衅或者践踏法律的事情还会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