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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

2007-8-19 来源:中人网

  《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劳动合同法》背景上午常老师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宏观上讲政府有政 府的考量,具体来说就是要企业在用工上出现的五大问题,《劳动合同法》是什么法?是企业用工 规范的法律,今天我们讲《劳动合同法》为什么立法,是要解决企业用工不规范的现象,我们讲了 五个方面的不规范现象,上午常老师讲的比较详细,我不说了,劳动关系复杂化会导致在座各位人 身安全、职业发展直接受到影响,一个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出现法律上的风险时候,首当其冲最显耀 的位置是人力资源经理,我每个月到广东讲一次课,广东不仅仅是改革开放的前沿,也是劳资冲突 的前沿,比如广东企业说他们开除一位违纪员工,员工怀恨在心,下班路上把你打伤了,这算不算 工伤?大家很犹豫,没经验,这是不是工伤?不是,只有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是工伤。为什么会这样?在人 力资源管理中、在用工管理中、在员工关系冲突处理过程中有没有依法操作,有没有有情操作,《 劳动合同法》冷冰冰的,今天晚上我给TCL集团做内训,他们很头痛,人太多,压力很大,十几万人的企业 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可是如果不规范,就是胳膊、腿打折的问题,现在用工随时产生过激的劳资 纠纷,北京已经发生了,因为北京很多事业单位领导随时开除临时工已经发生过激冲突了,今天需 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下了,我建议在座各位回去给老板讲要视同工伤处理。 严格遵守《劳动合 同法》的经理是不称职的人力资源经理,必须超越《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还有一条,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48小时死亡的算工伤,49小时死亡算不算? 人力资源管理绝对不能严格依法管理,法律是最底限,我们经常给企业讲50小时死了、52小时死了 就给工伤待遇,还有员工泡病假的呢,带病坚持工作死了白死,那企业是什么文化、什么价值观, 如果人力资源经理确实因为解聘员工被打了可是认同。我们的目的不是给大家讲工伤,讲的是工伤 由何而起,由劳资关系管理的对抗和冲突引起的,我最近给福建富士通讲课,在飞机上看了一篇文 章,上面写一个外地农民工因为老板欠他一百元工资,把公司的门卫一锤打死,把公司老板两个亲 戚捆在屋里浇油烧死。很多企业老板不认为劳动争议是大事情,我们给武汉烟草集团公司做咨询, 一个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决定终止,员工不走,在人力资源门口自杀三次,怎么办?打电 话问我自杀三回怎么办?终止不终止?我比较冷酷,见过自杀、跳楼的,还是被终止合同带着爸、 妈不走的。在诺基亚西门子合并,在中国辞三百多人 ,一个一个谈。劳动合同终止对烟草企业来说意味着纯金饭碗没有了,以前开玩笑讲烟草企业叫约 等于制毒、贩毒企业,企业效益非常好,员工合同到期终止了,员工感觉纯金饭碗被一锤打了,我 为他为什么自杀三次都没死?为什么呀?只割静脉不割动脉!他这种自杀是基于希望有金饭碗,是 利益冲突。我们处理很多劳资纠纷时候,如果员工关系管理不规范,如果员工关系出现混淆,劳动 用工管理没有法制化、没有规范化、没有人情化,我们的麻烦就会很多。

  我反对中国用工管理向美国学,美国用工管理全写成文字,全是制度, 严格执行,中国人有面子,有尊严,我也反对中国向欧洲学,欧洲是人性化管理,什么制 度都没有,中国坏人太多,管理时候经常发生争议,我打过八百多起劳动争议案件,我可以负责任的 讲一半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人是刁民,美国公司最叫真儿,我觉得中国企业最应该学日本和韩国企业 ,尽管大家对日本和韩国企业没有好感,你要看看为什么全球百年以上企业日本最多,你就可以知 道一定是有原因的,他的管理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最符合东方人习惯的,我认为《劳动合同法》不 是学欧美,是结合了中国用工实际向日本和韩国用工学习的一种体验。中国人讲先小人后君子,没 有小人体现不出君子化,《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用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同样我也强调《劳动合同 法》不是洪水猛兽,很多企业很恐慌,急着要在8、9月份把我榨干,刚才跟常老师聊天,我说9 月25号之前实在没时间了,全在上课和做咨询。企业很恐慌,但是我告诉 大家根本没必要,因为我们在6月29号《劳动合同法》出台当天我就给会员单位做培训时讲了一句 话《劳动合同法》对规范企业营造了一个公平的法律环境,首先看规范不规范,如果不规范,扩大 了适用范围,哪个企业最倒霉——中央电视台。《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我做的第一个内训就是中央 电视台,现在已经到海淀仲裁委员会告中央电视台的,就是因为以前用工不规范,三无人员,没有 合同、没有保险、没有工资,在座的绝大多数企业都有。我培训时候没有几个企业敢说我们全部都 没问题,《劳动合同法》不是洪水猛兽,《劳动合同法》要解决劳资关系如何能够长期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法》三大宗旨是劳动部在《劳动合同法》宣传里要求一定要讲到的:第一保护劳动者; 第二建立长期就业关系;第三调整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我不一一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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