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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违反现行法律吗?

2007-9-16 来源:山西新闻网

  我在2003年1月份与一酒店签订了为期七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客房接待和打扫卫生。有天下班后,酒店领导让我到厨房帮助择菜,我就答应了。但是此后,每天我都被安排做同样的活,我觉得不合理就拒绝去厨房干活。后来,酒店领导又安排我去洗衣房帮助洗衣服,我仍坚持不去。2003年7月,酒店以违反酒店规章制度,不服从领导安排为由,解除了我与酒店之间的劳动合同。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宋先生

  分析解答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只有依据合法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决定才受法律的保护,否则法律将撤销根据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决定。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表面看来,酒店似乎是依据这一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做法似乎是合理的。但实际上,法律所保护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乎法律的规章制度,而不是违反劳动法的规章制度。《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报酬。

  所以,酒店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因工作需要,职工在完成上班时间工作任务后,酒店领导有权安排其从事不超过一小时的其他劳动。这一规定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应报酬的规定,该规章是无效的,所以酒店依据该无效的规章制度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酒店需要安排加班,则应当遵循《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你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了本职任务后,如果安排你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你进行协商,并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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