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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平等就业的法律保障

2007-9-29 来源:人民网 作者:黎建飞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将于2008年8月1日实施。

  劳动就业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一定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过程,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活动。从就业制度角度而言,其实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劳动者的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劳动就业才能实现。在就业之前,劳动权利处于一种虚置状况;通过就业,劳动权才成为现实。劳动就业的社会功能导致了一个社会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良好的就业状态。

  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十分突出。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等,失业问题将更趋严重。专业人士指出:在全球化进程中,世界范围内就业岗位的增加速度,远远赶不上经济本身的增长速度、扩张速度,就业岗位正在成为最稀缺的资源。当经济增长与岗位增长不同步甚至呈反比时,劳动力与岗位的分离就会愈演愈烈。

  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

  失业的增加并不只是失业者自身困难的增加,政府不再安置就业但应当承担起促进就业的责任。就业促进是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劳动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减少失业、促进就业是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目标。各国政府在就业促进中的责任包括:尽力降低社会的失业率,尽量达到充分就业;通过监督与干预,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扶助特殊社会群体就业,对失业者给予救济;建立公共就业介绍体制,为社会成员免费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

  在我国,政府促进就业不仅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实现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重要举措。《就业促进法》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自己的立法目的,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为了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等方面,都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职业介绍有助于劳动者就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我国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劳动部门开办、非劳动部门开办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三类,经营上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职业介绍不同于婚姻介绍,也有别于民事交往或者经济交易中的“居间”。向求职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就如同雪中送炭,而向一个工作无着、生活无着的求职者收取费用无异于雪上加霜。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并且,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也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这些规定对于帮助劳动者求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招聘会是我们不应当提倡的一种求职渠道。”因为招聘会很盲目,就像赶大集一......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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