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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们还有多少荒唐的用工喜好?

2007-10-25 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永琪

  25岁的刘女士,与北京房山某公司签约试用3个月。试用一周后,公司称刘女士违反了公司着装规定,将其解聘。而公司一名主管告诉刘女士,解聘她的真实原因是,她的体形不符老板喜好,老板喜欢小巧玲珑的体形,不喜欢她那种人高马大的体形。

  公司招聘女工不是选美,体形无关紧要,胖的、瘦的、高的、矮的,都应该同等对待。女工应聘到公司供职,公司衡量其主要标准应是看她是否能胜任工作,思想道德品质是否合格。北京房山某公司老板将自己的审美喜好用于选聘员工,这是谁赋予的权力?

  根据我国《劳动法》,女性与男性在用工上权利相同。企业招聘员工除有特殊需要外,任何歧视女性都与法与理不容;若以体形来决定用不用某员工,更是与法与理不容!可以说,一些企业招聘员工从性别歧视到体形歧视,是劳动就业歧视的新的变种。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已对“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的法律条文进行了细化。除水下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工种外,其他行业就必须无条件招收女性。

  女工刘女士因体形不符老板喜好而被辞退,说明一些企业用工自裁权正在无节制的扩大,漠视法律法规现象正在加剧。劳动保障、司法等部门应该高度重视这一新的倾向,对女性就业受到性别歧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惩罚;对歧视女性就业的,要加重进行惩处,让违反法律规定的的企业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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