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一个敏感阶段。如何解决试用期间出现的侵权现象和减少试用期间双方的损失呢?文章以人才租赁作为其解决途径,对此作了相应探讨。
关键词:试用期 人才租赁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给企业争取最大利润,少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减少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常在“试用期”上耍花招。即,不适当地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逃避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快结束时又找借口把员工辞退,有的甚至不付工资。在他们看来,“试用期”就是“白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但不用给劳动者交纳“三金”,而且还只发很少的工资。其实,这些违法经营者错了,试用期不是“白用期”,按照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权益。
众所周知,《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是为了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自主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