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劳动法案

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

2008-1-11 来源:深圳特区报

  1、试用期长短应如何掌握?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2、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哪些程序?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予办理。

  3、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属于以上二、三种情况,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相关文章:
- 试用期内被辞退能否索经济补偿  2007-11-28
- 求职者需警惕“试用期陷阱”  2007-10-30
- 试用期满才签劳动合同违法  2007-10-29
- 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2007-10-26
- 试用期员工的沟通管理  2007-10-23
- “超长试用期”带来隐性失业  2007-10-19
- “巧用”试用期:白领主管做了半年“廉价工”  2007-10-11
- “案情”分析:无试用期录用须谨慎  2007-09-21
- 试用期辞职是否要赔偿损失  2007-08-26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