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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促进就业两道坎

2008-1-23 来源:《管理@人》

  尽管熟练掌握英语等多门外语,尽管多次获得国家级奖学金,但因为身体有残疾,北大博士生郭晖近一年来向京、津、沪等地用人单位投出100多份求职简历,无一例外遭到拒绝。在希望当一名高校教师的郭晖看来,“坐着的老师和站着的老师是一样的”,可是,“为什么找一份力所能及的工作就这么难?”

  韦均琴,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优秀毕业生。但因身高问题,屡次向用人单位投放简历却遭拒。韦均琴说,“我没有想到,因为我的身高问题,让找工作这么难!”毕业期间,她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向用人单位投放了150多份求职简历,面试过无数次,但都因为自己的身高问题,最终被用人单位拒绝,总是得到“你个子太小了吃不消”、“你回去等通知吧”之类的回复。

  “雇员负责清扫公司男、女厕所,负责地面、纸篓、马桶和洗手面盆等的清洁、消毒和卫生工作。”2007年7月30日,原本担任公司资深策划的杨华(化名),在怀孕后从人事部门接到这份换岗不换薪的合同后,令她气愤不已。 “我月薪9000元,如果签了这份合同,估计就成了"史上最贵的清洁工"了。”

  长期从事社会保障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一个非常客观的事实就是,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就业歧视正在愈演愈烈,不立法明令禁止便会损害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进而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同时,也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招聘和培训工作有很大的影响。

  警惕引爆“就业歧视”雷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曾湘泉教授说:“2008年1月1号,媒体朋友一定要关注中国第一例反歧视的官司,大家都可以关心第一例官司出现在哪里。”近些年,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普遍存在着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有很多企业在录用条件中就规定了男女身高限制、年龄限制、身体状况限制等等。招聘广告中也常常出现“本科学历”、“男性”、“年龄30岁以下”、“有工作经验者优先”等字样。这些行为其实都是就业歧视行为。

  鉴于此,《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并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往往影响和决定着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的实现。依法规范他们的行为,对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至关重要。因此,《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三是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对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合同内容作了法律规定。

  四是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五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六是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对其不能从事的工作作了法律限制。

  七是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八是规定了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就业促进法》实施后,企业发布......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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