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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招聘新变化:选人更严格

2008-3-23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作者:郝勇

  《劳动合同法》1月1日实施后,新春首场人才招聘会呈现新变化———

  15-16日,由省人才市场、省人才交流中心联合举办的我省新春首场人才招聘会在蓉举行,记者了解到,此次招聘会汇聚近100家企业,提供了1000多个岗位,吸引了近万名求职者,与以往相比呈现出一些新变化:用人单位招人更慎重、招聘更规范,求职者中跳槽者不在少数。

  招聘更规范更慎重

  “企业主动签订劳动合同,承诺提供社保和绩效奖金等,我很满意。”西华大学农艺专业大四学生小沈一大早就赶到招聘会现场,他想找一家饲料销售企业,到现场一看,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能按《劳动合同法》进行招聘。

  记者看到,一些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醒目标出与《劳动合同法》有关的事宜,更能获得求职者青睐。“大邑县赶来求职的刘涛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让她吃了定心丸。

  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张女士告诉记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今年公司规范了招聘流程,告知应聘者要签订劳动合同等内容,“从长远看,规范招聘对于企业来说是必要的。”

  规范招聘,使得用人单位招人更加慎重。某人寿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拿着一份简历,向记者指出与过去的不同之处:“过去我们凭求职者的简历,看外表,就可以录用。现在,要对求职者进行综合素质多方面考察,程序更多。”

  招聘单位的慎重自有原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对招聘者一经录用后就不能轻易辞退,如果选错人的话将会增加用工成本

  工资“明码标价”的少

  记者注意到,不少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上很少有“待遇面议”、“月薪面议”等字眼,没有标明工资待遇,让许多求职者如同“雾里看花”。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生陈杰告诉记者:“我希望招聘单位将工资、休假福利条件详细列出,心里有数好作选择。”

  与陈杰一样,众多求职者都希望招聘单位“明码标价”,如果薪酬待遇低于自己的要求,就不必再花时间、精力参加应聘、面试。一些用人单位却认为,把工资待遇标出来了,可能给竞争对手挖人提供信息,不利于留住人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作条件、工资报酬详细告知求职者。对此,省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叶华分析认为,工资待遇“明码标价”,对招聘单位来说还有一个过程。

  “跳槽”为求好“薪情”

  来自泸州的王永强在成都一家汽配公司工作4年,昨(16)日也来到招聘会上。“如果能找到更合适的工作,我立即辞去汽配公司的活儿。”

  “老板承诺的奖励,年底不兑现,让我很失望。”企业言而无信使某公司设计人员刘女士决定———跳槽。她手里攥着厚厚一叠简历,不到30分钟就投递了4份,希望能尽快找到新工作,今年有一个好“薪情”。

  “跳槽”,成为节后职场新动向。有关人士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不少企业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员工采取了诸如工龄归零、转变用工形式等行为,让一些员工心灰意冷,萌生去意。一些企业年终奖发放失当等,也是促使员工跳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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