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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2008-6-17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时间的临近,毕业生合同签订成为求职咨询热点。12日,哈尔滨市劳动部门发布了毕业生劳动合同签订维权指导,提醒这类求职者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试用期约定也不能超过1个月。

  据工作人员介绍,由于一些单位和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高校应届毕业生求职期间经常出现双方签约阶段不规范操作的现象,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以已“签过就业协议就行”为由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而按照相关规定,就业协议类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目的是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问题。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就业协议也将随之终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及时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对于高校企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试用期问题,工作人员介绍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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