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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能否同时获得

2008-6-17 来源:梅州日报 作者:林维明

  我是一名公司员工,今年3月上班途中,因搭乘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我在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补偿的同时,也向肇事方提出了侵权赔偿的要求。经相关部门确认为工伤之后,目前我已获得了一笔工伤补偿款。肇事方得知此消息后,以我获得了工伤补偿为由,拒绝再承担其侵权赔偿责任。请问:肇事方的做法对不对?我作为受害人,在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后,还能否获得侵权赔偿呢?(王琳)

  王琳朋友:

  当工伤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时候,则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工伤保险补偿关系的同时,也与侵权人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样,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补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简而言之,受害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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