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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2008-7-25 来源:法治快报

  龚律师:

  我在某公司工作了6年。去年2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至明年2月才到期。现公司与我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同意,但不同意公司只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因为我在公司工作了6年,按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公司应发给我相当于6个月的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现双方仅此问题未达成协议。请问,公司该发给我多少经济补偿金?(读者 施显倩)

  施显倩读者:

  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发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事由,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只能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计算补偿的年限只能是在该法实施之后,此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在该法实施前按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按此前的相关规定应当累计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原劳动部发布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按上述规定,你虽在公司工作6年,但因是现在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故你今年之前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因此,只发给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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