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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加班”合同,有没有约束力?

2008-7-29 来源:解放日报

  背 景

  找到一份新工作让李小姐欣喜不已,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她却发现,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应“自愿”放弃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以及其他补贴的权利。

  李小姐打听下来,这家公司的数十名员工都曾签订了这样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这个合同就意味着我将失去这份工作,所以我只能签了。”李小姐很无奈。

  这家公司的人事部经理表示,由于公司是办杂志的,所以员工工作时间比较灵活,计算加班时间有难度。对这一解释,李小姐并不认同。她说,公司的各个岗位都实行打卡坐班制度,不存在“工作时间灵活”的情况。而且,公司的销售、行政等部门员工,即使一天加班数小时也没有调休权。

  那么,员工与公司签订的“义务加班”合同,是否有效?

  说 法

  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芦志锋律师指出,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放弃加班报酬”的条款已构成违法,因为它排除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加班而获得报酬的合法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须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可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放弃加班报酬”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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