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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性解约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上)

2008-8-14 来源:劳动法苑 作者:胡泉

  实践中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非常多,单位的败诉率也非常高。企业对员工实施过失性解除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本期特邀劳动法苑、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劳动法律师陆敬波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某外资企业人事行政经理赵杨小姐,毕梯优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经理张志霞小姐做客“论剑”,就“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问题展开讨论。

  案例

  朱某与某信息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06年2月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朱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05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了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朱某认为公司辞退没有正当理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提前30日通知。交涉未果后,朱某提请仲裁,后不服裁决又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列举的朱某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客观存在,而且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文规定,员工对客户不礼貌,与客户争执吵闹的;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或公司声誉的;擅离职守,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均属于严重过失,公司对情节严重者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该项起诉。

  张志霞:本案公司是以员工对客户不礼貌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说该员工对客户不礼貌,这是否能够量化?仲裁或法院是否会要求公司提供证明、或者书面材料后才予以确认?在我们公司遇到员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一般都会有书面的警告等,让员工一次一次地签署,累计到一定程度,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时,我们才会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赵杨:该案的关键点在于所涉及的规章制度。如果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是否就不能解除该员工的合同?我认为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了哪些情况,而员工的行为是包括在这些解除的情况中的话,我认为是可以的。

  陆敬波:解除劳动合同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说包括员工有过错和员工无过错两种。由于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非常多,要求也很高,所以实践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败诉率非常高。就本案来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判断的标准,其一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事实依据;其二是有否法律依据,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即为非法。

  我们先看本案是否有事实依据?这里要注意区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什么事情已经发生了,这是客观事实;而法律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的,能被仲裁或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才是裁判的依据。但现在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单位看到客观事实了,但没有证据,到法庭没法证明,这就不是法律事实。

  第二看法律依据,这包括三类: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的规章制度,还包括单位和员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比如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什么是重大损失,是否就不能解除呢?也不是,这时仲裁或法院就会直接适用法律法规,根据通常的标准来衡量它是否是重大损失。本案中单位已经提交了事实依据,而且《员工手册》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它才能胜诉。

  赵杨:本案中公司认为员工对客户不礼貌,公司如何证明?

  陆敬波:其实举证该事实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员工自己承认了;还有一种是员工不承认,公司通过其他证据证实了该情况。这里面还涉及本公司员工作证的证据效力问题,相对来说本公司员工的证明力是较弱的,如果能通过其他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的话,那也可以的。单位败诉往往败诉在事实举证这一环节上。

  案例二

  2002年王某到某涂料制品厂加工车间工作。2005年8月,涂料厂安排车间工人加班。在加班期间王某抽烟被工厂督察发现,随即对其进行了教育。次日涂料厂人事部通知王某,其在车间抽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工厂的规章制度,经厂领导决定,即日开除。王某认为抽了一根烟不属于严重违纪,单位不能将其开除,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工厂开除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上虽然明确规定了在车间不得抽烟,否则予以开除,但该项规章制度明显有失公平,不具合理性,故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工厂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涂料厂是市重点消防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易燃易爆产品,因此生产区内严禁有明火。故在其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生产厂区严禁吸烟,否则予以开除。该项规章制度,张某本人曾签收。法院认为,作为一个重点消防企业,这一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工厂也在生产区多处标示严禁吸烟、严禁明火的标志,王某也知晓,故工厂按这一规章制度,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开除决定并不违法。因此法院支持了工厂的开除决定。

  赵杨:刚才陆律师说了用人单位解除的依据一个是法律规定,一个是规章制度。那么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是如何规定的?比如有的公司规定有员工代人打卡一次就是严重违纪,有的公司规定的是三次?那怎么才能判断规章制度本身是否是有效的呢?

  张志霞:我认为是否能认定为严重违纪,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是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如果是一般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严禁吸烟,否则作为违纪解除,那显然不合理,但本案中的企业是一个禁火单位,我认为单位这样规定是可以的。

  陆敬波:本案中涉及的焦点就是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禁止吸烟,否则开除”,该规定是否有效?企业制订规章制度,有些内容有明确的参照标准,而有些则没有。从法律上来看,是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界定的。因为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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