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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基础

2004-2-23 来源:转摘 作者:xuefengxiyu

特许经营基础
  什么是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什么是特许经营连锁?  特许连锁也称合同连锁、契约连锁、加盟连锁。指公司总部同连锁公司签订合同,授权连锁公司在规定区域内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总店开发的产品,在同样形象下进行销售及劳务服务。总部对连锁公司拥有经营权和管理权,连锁公司拥有对门店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连锁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定义不同。直营连锁经营,其含义是指同一资本所有,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由同一个总部集中管理领导,共同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化的零售企业集团。欧美一般要求连锁店的数目要在11个以上。这个定义中的关键是同一资本所有,这也是区别连锁店与其他经营形式的标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2、特点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者(总部)是转让方, 被特许者(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人与受许人一对一签订合同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之间没有关系。受许人需要对特许人授予的特许权和提供的服务以某种形式付报酬。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都是独立的,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需将营业利润按总部要求上缴,分店经理是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3、经营的范围不同。连锁经营的范围一般仅限于流通业和服务业,不涉及制造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在制造业中也有大量实例。4、包含的法律关系不同。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而连锁经营中不涉及这种合同(分店经理与总部的雇佣合同则另当别论),总部和分店之间由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则调整关系。 5、运作方式不同。特许经营业务开展的基础是一整套经营模式或某项独特的商品、商标。特许人把这些东西以特许权组合的形式转让给受许人,有了它,受许人就可以独立开展业务。而连锁经营则不需要这些内容。一般的连锁经营实际上只需足够的资金和合适的业务类型就可以进行。 6、发展方式不同。特许经营通过经营通过吸收独立的商人加入而扩大体系,特许人不仅需要进行工作吸引潜在的受许人,还需进行选择受许人的工作,并为受许人提供培训等服务;而连锁经营欲扩大规模则只需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合适的地点,并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就可以了。同时,由于发展的方式不同,特许体系的扩展速度要比连锁经营快许多。对总部而言,一般特许经营由于利用了他人的资金,扩大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需的资金较少。相比之下,连锁经营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的限制。特许经营与代理的区别?  代理人是根据他人授权,按他人意志行事的人。授权的范围可能很小,只是完成两三样特定的工作,也可能普遍授权,从而代理人有无限制的行动权力。基本上,代理人不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也不是代理本人的产品的买者或卖者。在第三方看来,代理人与本人是没有分别的,代理人所说和所做的对本人有完全的约束力。在代理人和本人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但第三方根本不用考虑这些问题。在所有的特许协定中,双方都要尽力保证不会有代理关系出现。事实上特许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点就是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或伙伴,没有权力代表特许人行事。合同中要求受许人明确他的身份,以便在同消费者打交道时不致发生混淆。 代理的概念和特许的概念一样,经常被人错误地使用,尤其是在设计分销安排的时候。分销商统称是所有权独立、财务自主的批发商,被授予分销某种产品的特定权力。分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关系是卖者和买者的关系,分销商是完全独立的商人。与代理商不同,在他的经营中,他并不受给他分销权力的人的约束,他可以为许多制造商分销产品。他的业务是他自己的业务,因此在他是否接受分销合同的限制时,他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商业利益。分销商用自己的钱买进产品,并承担能否从销售中得到足够......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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