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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过劳死纳入工伤 严厉督促带薪休假

2005-3-14 来源:新京报 作者:廖卫华 张太凌 魏铭言

  人大代表黄席樾建议修改《劳动法》,严厉督促用工单位执行带薪休假

  长时间超负荷脑力劳动易引发“过劳死”。在日本,“过劳死”已列入工伤范畴。

  在本次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黄席樾教授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

  今年1月22日-26日,清华大学两位正值壮年的教师接连去世,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健康问题再度引发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本报曾对此事进行报道,该事件也是黄席樾提交议案的一个动因。

  据上海社科院最新公布的“知识分子健康调查”,北京知识分子平均寿命从10年前的五十八九岁降到调查时的五十三四岁。“过劳死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中青年知识分子是过劳死的主要人群,主要是因为中青年知识分子承载的负担过重。”黄席樾代表说。

  他说,“过劳死”的共同特点就是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以致精疲力竭,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而丧命。而“过劳死”根子在相关制度设置、社会建构等方面。因此,必须在制度建设上做出努力,抑制“过劳死”过度蔓延。

  黄席樾代表提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劳动保障制度,但是没有考虑对于大量脑力劳动者工作中的精神压力。在制度层面,我国对“过劳死”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过劳死”的国家补偿机制不健全,没有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赔偿范畴。

  黄席樾代表提出首先应从法律角度界定“过劳死”,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增加相应确认、衡量劳动强度的更为全面、准确和明细的规定。此外,应该修改现行《劳动法》,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过劳死”是工伤中的一种。同时,应明确规定“过劳死”的责任承担形式,各个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必须要严格遵守带薪休假制度,有关行政机关要严厉督促各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为给“过劳死”死者以最广泛的、最大限度的补偿,黄席樾代表建议制定一部全面的《过劳死防治法》。

  对话

  用人单位应对“过劳死”承担责任

  人大代表黄席樾表示,高校、医疗、文化等方面专业人才易“过劳死”

  在此次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黄席樾教授提交议案,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昨日,本报记者对他进行了专访。

  新京报:“过劳死”的问题普遍吗,严重吗?

  黄席樾(以下简称黄):非常普遍,情况也很严重。原来是在一些知识分子,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出现了“过劳死”的案例

  新京报:哪些人容易“过劳死”呢?

  黄:主要是一些高强度脑力劳动者,像高校、科研机构的教师、研究人员,医疗、文化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还包括你们新闻记者。

  新京报:这些人为什么容易“过劳死”?

  黄:很多人对自身的期望值高而且精神压力大,很多是“工作狂”,而在我们大学里,周末做实验上班的老师比比皆是。很多人夜班多而且工作时间不规律,长时间睡眠不足几乎没有休闲活动与嗜好的人等等。

  新京报:是什么促使您想提这个议案?

  黄:过去我就一直关注这个问题,最近清华大学两名教师猝死的事件给了我很大震动。我觉得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要重视的时候了,应该立法保护防止我们的知识分子再“过劳死”。

  新京报:您觉得谁该为“过劳死”承担责任?

  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过劳死”承担责任,如果死者遗属提出侵权的赔偿请求,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京报:可很多时候“过劳死”是自己压力过大形成的,让用人单位完全承担责任是不是不公平?

  黄:“过劳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其次,劳动者之所以会“过劳死”很大程度上是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积劳成疾所致。

  新京报:个人是不是也有责任?

  黄:个人也有一定责任。很多时候,我们不要给自己太大的压力,量力而行。盲目地和别人攀比成绩,使得压力过大。

  新京报:要解决“过劳死”的问题,关键靠什么?

  黄:靠制度建设,靠立法。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专门针对预防和处理“过劳死”的。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或者专门立法来防范“过劳死”,保障劳动者的合理休息权。

  1 疾控中心观点

  “过劳死”尚未入职业病目录

  昨日,主管职业病防治的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高星说,“目前我国城市的加速发展使得涌现出越来越多的超负荷脑力工作者,他们的工作状态和非健康状态急需得到重视。”高星说,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目录有10大类115种,由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但“过劳死”不在其中。

  高星认为,如果国家要把“过劳死”纳入法定职业病目录,肯定需要先进行监测调研,但目前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我国的死因鉴定程序并不完善,即使一个人“过劳死”,但他的死亡只会由医院报到公安局,职业病防治机构无法获悉。而目前的亚健康体检中心虽然能够根据市场需要对一些职业相关疾病做预防性检查,但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

  他说,目前,只有国家尽快出台一些政策,将“过劳死”等职业相关疾病纳入法定职业病范畴,法规前提下的职业病监测和鉴定才能让“过劳死”得到相应的赔偿和社会保障。

  2 法学专家说法

  立法解决“过劳死”尚难操作

  昨天是周日,下午4时,记者致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

  马怀德说,从立法角度对“过劳死”及其工伤认定都很难,法律只能从根本上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休息权,法律无法限定其参加竞争,也就无法避免其生活压力。因此,对“过劳死”者制订......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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