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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的核心应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2005-10-1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邵颖波


近日,深圳市政府全文发布了《关于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实施意见》,这个意见阐述了本届深圳政府为自身划定的“行动纲要”,包括政府公共事务社会化市场化、社会管理重心下移、经常性的审批事项审查机制、政策白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行政决策的评价和问责制度、行政督察制度、行政首长问责制等等。

社会各界在关注此事的时候,特别强调了行政首长问责制,专门说明这是针对“一把手”的过错追究制,可见人们对于建立更廉洁、更高效的现代政府的一种热切期望。之前,海口、重庆等地方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这种期望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其实,从综观的角度来看,对于深圳的这次政改来说,需要强调的恰恰是与“行政首长问责制”同时出台的“行动纲要”的其它部分,即合法性论证制度,行政决策的评价和问责制度以及行政督察制度。没有这些制度的配合,“行政首长问责制”不可能单独存在。

也许有人还记得早年间在法院系统刚刚出台错案追究制度时的情形,因为对于什么是错案没有清楚地界定,谁是最权威的错案终局认定者,也没有说明白,最后的结果则是再没有错案产生了。

今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出台以后,很多地方政府以此为基础开始推动行政系统的自身建设。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出台各项配套措施。既然法律给了行政首长相应的权力,当然也要让他承担同等的责任,各地推行的行政制度建设就是要确保全面实现《公务员法》确定的原则。这个建设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

从“问责制”到“行政首长的问责制”,大家的注意力一直集中在追究责任上面,希望能以某种机制使那些失职的官员受到一定惩罚。事实上,大家所谓的失职只是在行政事务上的无能,若说保住官位,那么他们很可能是些“有能”之人,甚至可能是“才华横溢”。

所以我们必须回到“问责制”的核心功能上来。问责制的目标首先是加强行政管理效率的一项的措施。在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握有行政权力的人理所当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排他的权力,他的合理的行政意志要得到充分体现,他的不凡才能需要有机会展现,因为这是在选民选举之前就已经认可了的。问责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他在任期之内做出违反法律和承诺的失范之举之后可以立即被纠正,甚至终止他的权力,以减少民众的损失。所以,建立问责制就在于及时地减少政府和社会的损失。

建立完整的科学的既充满活力又相互制约的文官体系,使得政府官员在他正确的时候多为社会谋福利,在他错误的时候能够将其快速有效地制止,才是最理想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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