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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价值标准论:交易双方以客户认定为最终标准

2008-3-27  作者:管益忻

    客户价值标准论:交易双方以客户认定为最终标准
    文/管益忻
    
    企业对产品的标准主要指行业的技术标准,即以省级、部级、国家级标准为衡量准则,这是最基本的要求。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标准的内涵起了根本性的变化,已经从一般的技术标准上升到顾客标准。进入客户经济阶段的市场经济价值内涵的评价标准变了,开始以“消费者剩余”即消费者“能否得到以及得到多少”为标准了。即以客户价值为交易双方的社会定价标准。
    与此相联系,也不再看你厂商成本、财务状况如何。至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认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更难以同现实直接对接了。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以来,产品(服务)价值一直是由市场来决定的。而市场经济发育到今天这一阶段,即所谓的“新经济时代”,情况就起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以往市场竞争的双方有的时候偏向于以企业为主,有时候偏向于以客户为主,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以公司为主的,相对来说就是公司主导。江山轮流坐,到客户经济时代就不是这样了,相对说来是以客户为主了,当然也仍有以公司为主的时候。比如说,这个东西卖得特别快,就是涨价了的时候,卖得特别慢就是跌价的时候。供求双方一般都是彼此消长。这种消费者剩余,绝不仅是一个量的概念,同时还是一个质的规定性。像麦当劳,马铃薯薯条切成几公分长、几公分宽,炸的时间几分几秒等等,都规定得非常严格。这是在企业同客户长期竞争互动中形成的、进而刚性化了的价值标准,最能准确地体现着客户的价值主张,体现着在产品(服务)定位标准上径直向客户“一边倒”的价值取向。
    客户价值主张,是一个刚化了的价值标准,顾客价值可以定格,但不能僵化。一是时间顺序上的,另一个是不同个体场合下的。这是企业在长期同客户竞争互动中形成的,进而刚化了的价值标准,最准确地体现着客户的价值主张,体现着在产品(服务)定位上径直向客户一边倾倒。
     客户价值论包括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方面。客户价值主张的提出是整个客户经济乃至整个经济学的一大变化,因为说一千道一万,在这个世界上价值观是不可以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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