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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员工卖原公司系统软件被判赔10万元
2006-7-4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3年2月,上海
瑞星
电子有限公司的职员或派驻分公司的职员张某、叶某、冯某等4人以个人股东名义在沈阳成立了沈阳索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瑞星公司的《商业胜手》软件用于商业经营。
法院认为:上海瑞星电子有限公司对其研制开发的《商业胜手》门店系统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依法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沈阳索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
的索维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中剽窃原告的《商业胜手》门店系统操作手册的内容,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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