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扩大开放、引进外资的同时,更应立法防范、限制外资垄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 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外资优惠政策的实施,大量外资涌入国内,外资在给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外资已经从最初的合资合作演变到了越来越多的收购、“吞并”、控股各个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从而控制我国的经济。因此,目前在扩大开放、引进外资的同时,更应立法防范、限制外资垄断、控制我国经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外资并购威胁了谁?
近年来,外资并购目标直指国内各行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并控股这些龙头、骨干企业,已经导致许多重要行业或龙头企业被其控制。这些外资利用其控股地位,说撤就撤,直接威胁到相关产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
外资并购威胁到了民族品牌的生存和发展。目前外资并购了许多国内知名品牌、商标,并利用控股地位,或者将这些民族品牌打入冷宫,造成许多民族品牌因此消失,或者限制其生产和发展,使这些民族品牌日渐萎缩。目前必须通过立法或强制手段进行干预,将这些民族品牌挽救回来。
控制外资并购、防止行业垄断符合国外立法潮流和国际惯例。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很早就开始外资并购审查和反垄断立法,通过外资并购审查和反垄断立法来防止外资通过并购控制国内行业、实施垄断,进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开拓和发展同样遭到了这些反垄断和限制外资并购法律的影响,如前几年联想、中海油等国内知名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进行跨国并购时,都遭到了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国家反垄断机构或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因此,通过立法对外资恶意并购和垄断进行审查,既符合国际潮流,更是对外交往中对等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经济安全、扶持国内企业的有效法律手段。
立法规范外资并购
对立法限制外资通过并购垄断我国各个行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出如下建议:
——加快反垄断立法。应当充分吸收和参考国外反垄断和跨国并购审查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让《反垄断法》尽早出台。
——通过立法明确外资恶意并购或行业垄断的定义,严格限定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条件。
——通过立法设立外资并购和反垄断审查机构,加强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对发现已有并购中存在外资恶意并购或形成行业垄断的,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分拆或撤销、修改不合理的合同。
——鼓励国内民营企业参与并购,特别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命脉或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和行业骨干企业,在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基础上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参与并购,防止外资恶意并购和垄断的产生。
编后
在中国入世过渡期最后一年的2006年,外资“斩首式”并购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所谓“斩首式”并购是指:一些外资专门瞄准国内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进行并购,从而可能造成行业垄断的局面。比如凯雷收购徐工案、舍弗勒并购洛轴案、施耐德合资德力西案等引起的大讨论,均是由此而引发的典型案例。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在今年的“两会”上提交的提案中明确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外资恶意并购或行业垄断的定义,严格限定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条件。他同时建议鼓励国内民营企业参与并购,特别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命脉或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和行业骨干企业,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参与并购。我们摘编了此项提案主要内容,以期引起更多的讨论。
美国外资并购政府审批制度
□ 花扬
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批准,其中州政府的审批主要侧重于对敌意并购进行限制和惩罚,而联邦政府对外资并购的审查批准主要包括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及司法部反垄断局根据《克来顿法》等法律进行的反垄断审查和财政部外国投资委员会根据《综合贸易竞争法案》进行的国家安全审查。
此外,某些特定行业的并购还需要特定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反垄断审查
反垄断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的《克来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1976年颁布的《哈特-斯考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其中《谢尔曼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政府控制私有经济力量的法案;《克来顿法》主要是管理企业间的反竞争性兼并以及制止某些独家交易活动,它明......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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